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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微信昵称为中国医药健康大数据的微信账户与林某某微信昵称为信念的微信账户互换医生信息,李某某向林某某提供了包含41635条公民个人信息的名称为“*川”的电子表格一份,自林某某处获取包含152102条公民个人信息的名称为“江苏****5000人”、“****37098”、“***_haoid (2)”、“****10000有职称科室”的电子表格四份,上述五份表格均包含医师的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医院或科室、职称等公民个人信息。此后,李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上述医师信息以推荐到温暖医生平台进行网上注册、诊断的方式,非法获利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2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册。

3.涉案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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