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89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淮北市**区人,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8月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号经营**打印店。期间,帮助别人伪造祁县镇卫生院、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萧县黄口高级职业中学、濉溪县百善镇龙北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等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章,另伪造离婚证等证明文件用于买卖,共获利四万余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沱河派出所民警**图文店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丽

                                 检察官:姜智兵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95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