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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江苏省通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号,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因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邓某某等人钱财,便到灵璧县灵城镇**广告公司伪造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因**广告公司的打印机像素较低无法打印,李某某便于当日11时许到灵璧县灵城镇**广告公司,重新伪造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制作《劳务施工合同书》,其将文本打印出后加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向邓某某等人出示。后被告人李某某与邓某某等人准备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邓某某等人发觉被骗遂报警。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口头传唤至灵璧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立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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