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房间内利用购买的刻章设备,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伪造河南省教育厅毕业证专用章、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毕业证专用章、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印章、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体检专用章等机关单位印章,伪造河南省工业学校、郑州市第八中学、郑州市第九中学等事业单位印章,共计伪造印章246枚,金属钢印31枚、塑料钢印31枚、伪造大中专院校及高中毕业证40本。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机关单位印章及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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