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9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组**号,住本市长宁区**路**号**酒店**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杨某某胡某某(另行处理)进行卖淫违法行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薛某某康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某胡某某均系卖淫女,上述证人因与之进行嫖娼而被行政处罚。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给其介绍过嫖客。

4、证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给其介绍过嫖客。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给杨某某胡某某介绍过嫖客。

6、案发经过表格、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邕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