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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沧源县芒卡镇白岩村委会马落二组往马落一组方向行驶,15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芒卡镇白岩村马落一组至二组K0+400米路段处时,撞到对向由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载有周某某(缅甸籍),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日6时4分死亡、被告人李某某、乘被害人车的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并移送,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478758****。保证人罗某某电话:1786937****。

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被害人的代理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诉状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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