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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珠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规划二路路口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电动二轮平衡车沿珠海大道旁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同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谭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指令详情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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