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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0134,汉族,初中文化,大货车驾驶员,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行政村**104号2户,现住址:界首市东城办事处****4栋101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K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DL**挂)沿103省道由铜陵市往青阳县方向行驶,行至103省道144KM+100M处,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祖某某发生碰撞,致其被撞击至道路左侧靠中间位置。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让同车人段某某拨打120。随后,段某某在距离祖某某数十米远的道路右侧放置一个警示三角架,并用手电筒提醒过往车辆。2时19分许,祖某某又被沿103省道由铜陵市往青阳县方向江某某驾驶的皖G2****重型自卸货车辗轧,后江兴红驾车离开现场。

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祖某某系颅骨爆裂性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经青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江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祖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杜某某、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界首市东城办事处****4栋1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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