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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街道**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3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8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Y*****号小型汽车,从巴中市巴州区盘兴物流园往回风方向行驶至巴恩大道八王村路段时,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交通事故致胸椎断裂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姜某某、李某丙等7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社,联系电话1570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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