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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7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号。暂住兰州市城关区**** 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10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A98***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雁滩乡政府丁字路口时,车辆前部与沿雁滩路由东向南非机动车道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齐某某驾驶的车号为甘AB7***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并致齐某某受伤。被害人齐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日死亡。经医院诊断: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血肿,造成创伤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田洁

2018年11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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