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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43分, 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冀**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G34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南和县乡道**村村道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南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附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彩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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