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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楼**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北乱村大桥附近时,因操作不当,将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刘某甲撞倒致伤。2019年11月24日,被害人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外伤性迟发性脑出血及脑疝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人民币37万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出厂合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

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忠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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