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园**巷**号**房。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4年9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附城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附城大道消防大队门前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同车道行驶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被害人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大型普通客车1辆;2.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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