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4********,汉族,高中文化,怀某**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怀某市**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晋F****6号福田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怀某市**村**院西侧道路由南向北倒车时将行人彭某某撞倒,造成彭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某市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20年2月18日9时许,在怀某市**村**院西侧,发生一起货车将一行人撞倒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乙、庞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驾驶晋F****6号福田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肇事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驾驶资格为A2D。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93547****;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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