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请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78KM+286M处时与前方同向驾驶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呼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左旗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呼)公(物)鉴(伤)字【2020】60号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颈部、盆部及左下肢的多发性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