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923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4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吉******)后牵引“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吉*****挂)在北京市京哈高速出京方向39公里+400米处停车且倒车,与后方任某某驾驶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内乘高某甲)相撞,造成高某甲当场死亡,任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任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高某甲家属、任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及车辆照片;2.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高某乙、吴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9.其他证据材料:报案、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  阳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 年 11 月 30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