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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冀D****D)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赵大路与双北路交叉路口北侧时,因车辆超速行驶导致小型汽车左前侧同正在由西南向东北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无号牌)的右侧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后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154.6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52080****;保证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71628****。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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