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村委**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村委**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车载明某某、尹某某、邓某某、李某某1、明某某1等5人由四川驶往云南腾冲。6时许,李某某驾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143+400M路段(昆明方向)处,在夜间前方路况不明情况下盲目驾驶,致所驾车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在中间车道由宫某某驾驶的苏******号车牵引的苏*****挂号车尾部右侧相撞,造成明某某现场死亡,邓某某受轻伤,李某某、李某某1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明某某、尹某某、邓某某、李某某1 、明某某1等人无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2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珊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2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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