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山庄**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5日、3月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2月4日、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9日0时1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粤KR2318东风牌大货车从雷州市方向沿国道207线往湛江市方向行驶,行驶至雷州市客路镇圩农机站路段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劳某某发生相碰撞,造成劳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雷州市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劳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7月9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家属291129.76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粤KR2318东风牌大货车等;2. 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 证人林淑珠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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