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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B****5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连市金州区**里堡商店前(202国道1694公里900米)路口处,左转进入202国道时,将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送医后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左侧支气管破裂,双侧血气胸,多根肋骨骨折,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319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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