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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供电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冀R****6)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胡熊路挂甲峪村东时与前方被害人沈某某头东尾西停放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无号牌)尾部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电动三轮车上驾驶员沈某某及乘车人许某甲受伤。2019年9月10日,许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沈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许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后于2019年12月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交通队接受处理,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机动车制动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伯利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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