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6********,汉族,专科毕业,**村治保会上班,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津D****0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镇**村**中学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强某某便利店门前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其所驾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事故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口大队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处置,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并用身体顶撞辅警马某某至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马某某臀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当日,民警在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材料;8.光盘等电子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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