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7********,瑶族,初中,**球**,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村**屯**组**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里**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认识了一个微信标注为“身份证老板”的男子,该男子让李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使用一个多月,并承诺给李某某5000元好处费。之后李某某按照该男子的指示,去到南宁市青某某天池山小区45栋3单元4楼的一个房间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一名微信名为“铠圣”的男子,一微信名为“微笑”女子也通过“铠圣”将其加为微信****。过后,李某某按照“铠圣”、“微笑”的要求通过 “掌上工商注册”“注册登记身份证”手机APP系统共注册办理了十一家公司。同时,李某某还配合二人为其中八家公司开立了银行对公账户,并将八家银行对公账户的银行卡和U盾都交给了“铠圣”。根据公安部下发的线索,其中广西或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公账号:21021160093******已经明确为涉电诈骗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反馈相关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的函、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清单及中国工商银行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危害性说明等证据;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相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