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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002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经商。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2019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看到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工程--新建T2航站楼土楼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当时李某某是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办事处负责人,加之李某某之前在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做过投标业务员,李某某就打算用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去投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工程--新建T2航站楼土楼工程项目。吴某(另案处理)得知李某某和胡某某等人会投这个项目之后,遂邀约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跟他一起联合投这个项目。开标前一天,李某某、胡某某、吴某等人在胡某某住处(赣州市章贡区于都路南桥新村)碰头商量,确认各自参与围标的公司名单,其中李某某名下参与围标的公司有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李某某、胡某某二人共同出资投标保证金),胡某某名下参与围标的公司有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李某某、胡某某二人共同出资投标保证金),吴某某名下参与围标的公司有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名下参与围标的公司有广州市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8日,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工程--新建T2航站楼土楼工程项目,中标价为65040816.29元。中标后,陈某某找到李某某合伙做该项目,陈某等人进场施工后业主对陈某的施工队伍存在质疑,于是业主单位对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进行约谈。后来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找到李某某,要求李某某让陈某的施工队伍撤场,并将该项目收回由福建某某江西分公司处理。于是李某某与陈某协商,让陈某的施工队伍撤场,并同意支付80万元前期施工费用予陈某。陈某等人撤场后,李某某将该项目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孔某某等人,罗某某、孔某某等人将500万元卖标款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卖标款之后通过银行转账460万元给李某某,另外40万元李某某转到了吴某的个人账户上,李某某收到460万元卖标款后,分给胡某某230万元,付给陈某80万元撤场费用,付给李某某60万元分红(已退赃至龙南县财政专户,下同),李某某自己分得90万元(已退赃)。胡某某得到230万元卖标款之后,分给吴某60万元,支付前期施工队搭建板房费用13万元,胡某某自己分得157万元(已退赃)。吴某在这个项目中分得100万元(已退赃50万元)。

江西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工程——新建T2航站楼土建工程招标控制价由90131135.73元变更为70452451.38元,中标价为65040816.29元;

2、2016年12月,陈某(另案处理)找到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办事处负责人饶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以某某公司的名义投标南康某某·东山之星项目,并要求饶某某多联系一些其它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按行业规矩所需资金及报酬由陈某负责提供。饶某某先后联系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16家公司参与投标,并约定参与投标并通过了资格预审的公司每家支付4万元的好处费。12月20日东山之星项目招标公告发布,2017年1月3日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当天饶某某联系的包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17家公司都通过了资格预审,各家公司的报酬饶某某均已支付。

通过资格预审之后,饶某某再次与16家公司联系,愿意参与最后投标的公司再支付l万元好处费,最终确定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家施工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参与最后投标,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

2017 年2月13日截止缴纳投标保证金,2月15日南康某某·东山之星项目开标,在开标之前参与投标的6家公司需要上传招标文件。为确保中标,陈某制作好了6家公司的商务标文件(工程报价),每家公司的商务标文件分别存于一张光盘内。2月14日晚饶某某、陈某、欧阳某某一起将商务标送到其它5家公司,各公司的资料员制作好招标文件之后,由欧阳某某负责检查,检查之后由各公司签电子章再上传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实际分得违法所得7.4万元。李某某归案后由泷澄公司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退回违法所得7.4万元。

南康区某某.东山之星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78823136.64元,中标价为170756358.06元。

3、2017年6月期间,廖某某(另案处理)看到于都县思源大道工程招标公告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为她找几家有资质的公司用于投标。即由廖某某出钱买建筑公司的资质用于投标,又称买“介绍信”,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如果中标,再由廖某某对标进行处置,以此获利。李某某明知廖某某在实施围串标犯罪活动,仍以每家公司资质2万元的价格买来湖南省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给廖某某投标。随后根据廖某某提供的资金,李某某将买两家公司“介绍信”的钱、出席招标会等费用共2万元钱分别付给湖南省第某工程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已扣押)、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并开具两家公司的投标保函,连同廖某某制作好报价的商务标光盘一同交给湖南省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湖南省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约上传廖某某提供的商务标,以廖某某提供的商务标报价投标。开标后,廖某某买来的湖南省第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廖某某遂将思源大道工程中标后施工权卖给了何某等人,非法获利卖标款520万元(已扣押)。

于都县贡江新区思源大道项目招标控制价为193498405.41元,中标价为17478652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标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吴凡的邀集下联合多家公司对赣州黄金机场改扩建工程--新建T2航站楼土楼工程项目进行串通投标,并中得该项目;李某某明知廖某某对于都县思源大道项目进行围串标,仍然帮助廖某某寻找有关公司参与围标,在本起犯罪事实中系从犯;李某某明知陈某、饶某某对南康区某某.东山之星工程项目进行围串标,仍然提供有关公司参与围标,在本起犯罪事实中系从犯。李某某在上述投标过程中参与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9年10月10日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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