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现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大道**城**栋**单元**室。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镇**四村**号,现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大厦**室。2013年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2017年11月刑满释放。2020年9月26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定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小区**栋**室。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5月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认识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并伙同二人多次前往广西防城港向微信名为“知心知意”的男子购买南京炫赫门、中华、芙蓉王,利群等假烟。经查,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向周应雄贩卖南京炫赫门、中华、芙蓉王、利群等假烟共计64226元。被告人李某某还通过“黑狼”、“盛隆房产李哥”两个微信发朋友圈等形式,向全国各地贩卖假烟。购买假烟的客户在微信上与李某某谈好购买的品种、数量、价格、联系方式和地址,通过微信付款,李某某将假烟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共计贩卖假烟83235元,总计贩卖假烟147461元。
2、2020年6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在广西东兴市购买假烟,带回到北海市进行贩卖。2020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回山东期间,让郭某某、李某某帮其捎带购买了7件炫赫门假烟,并向李某某、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万余元。孙某某购买的假烟通过其微信“顺其自然”向全国各地进行贩卖,购买假烟的客户在微信上与孙某某谈好购买的品种、数量、价格、联系方式和地址,通过微信付款,孙某某将假烟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共计贩卖假烟77590元。
3、2020年6月起,被告人郭某某在广西东兴口岸购买假烟回到北海市进行贩卖。8月份后,郭某某认识了李某某、孙某某,并伙同李某某、孙某某多次前往广西防城港购买南京炫赫门、中华、芙蓉王,利群等假烟总计3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购买的假烟在北海市摆地摊进行贩卖,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收款。或通过其“你不奋斗就是死”,“无名者”两个微信向全国各地进行贩卖,购买假烟的客户在微信上与郭某某谈好购买的品种、数量、价格、联系方式和地址,通过微信付款,郭某某将假烟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共计贩卖假烟57387元。
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在广西防城港购买假烟回到北海市银滩区世纪城小区地下车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假冒南京煊赫门14件(每件72条,其中李某某9件,孙某某5件)。另在李某某家中扣押中华、牡丹、利群烟共计81条。在孙某某家中扣押南京煊赫门、利群烟37条。
同日23时,被告人郭某某在广西北海市南国华城小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在其车上、家中扣押假冒南京煊赫门、中华、利群卷烟共计373条。
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扣押的卷烟均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烟;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款记录、快递发货单等;3、证人周应雄、孔颖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销售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小兵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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