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二人驾驶货车给被害人王某某拉牛,王某某在云南购买到牛后,因本地卖牛的农户要求王某某支付现金,但当天王某某的银行卡无法取现,后李某某帮助王某某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绑定了王某某的银行卡,李某某趁机记住了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名和密码。2019年10月3日李某某、邹某某二人在运货到重庆的路上,由李某某提供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由邹某某实际操作,二人将王某某的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的人民币19000元转到邹某某的支付宝内,用于李某某、邹某某二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乔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路**栋**单元**号;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