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区**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路**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按照谢某某(在逃)的安排,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武汉林**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并将以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以人民币356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被告人谭某某按照谢某某的安排,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并将以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以人民币356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扣押笔录;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 付 颖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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