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街**坊巷**号**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于2017年7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室。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私刻“安徽省宿州市**工程总公司宿州市**处”印章,伪造该公司工程处关于塔吊安装和拆卸的资质,自称为塔吊操作安装的安全员,并把材料以每份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所在的宿州市**建筑租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人许某甲购买李某某伪造的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宿州市起重工程处塔吊安装、拆卸资质材料后,承建“**”集团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D8#楼房塔吊安装工程。2017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的儿子许某乙和雷某某、高某某、许某丙到施工工地对塔吊安装升节,在施工操作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塔吊坠落,致使雷某某、高某某死亡,许某丙轻伤二级的重大责任事故。
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7月22日对被告人许某甲传唤到案后抓获,2017年7月25日对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 燕
检察员 杨永凯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叁佰叁拾玖页及补查材料贰拾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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