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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蔡某某等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装修工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埭*组*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因赌博,于2015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3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因赌博,于2015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5年6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桥**社棋牌室内,纠集曾某某、许某甲、戴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方式聚众赌博至少五场,共计抽头获利约10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赌博仍提供场地并望风。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经被告人曹某某劝说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蔡某甲、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李某甲退出赃款5000元、蔡某甲退出赃款5000元、陈某某退出赃款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房租费发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蔡某乙、孔某某、徐某某、曾某某、许某甲、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陈某某、证人曾某某、徐某某、孔某某、许某甲、戴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陈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蔡某甲、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成功劝说被告人李某甲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蔡某甲、陈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萧山区各被告人户籍地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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