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0********,户籍在黑龙江省海林市**街**路**号,无业。
被告人纪某甲,曾用名纪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7********,户籍在河南省林州市**镇**村**村**号,无业。
上述二名被告人分别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租借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容留卖淫女朱某某、温某某卖淫牟利,并通过手机微信群内的客服招揽嫖客。9月下旬,被告人纪某甲受雇佣按照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负责带客。
2020年10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卖淫场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查获卖淫女朱某某、温某某及在场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手机3部,从被告人纪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苏某某、温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容留、介绍卖淫,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闵行区红松东路2899弄27号1301室的使用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案发简要经过》、《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手机3部、从被告人纪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页面截图证实,卖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资的事实。
4、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纪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绍民
检察官助理胡骏华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纪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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