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商议后,在河北省唐山市由被告人纪某某联系做假证的人,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照片伪造了姓名为“张燕”的居民身份证一枚,准备来赤峰与佟某某进行玉石交易时使用。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纪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玉石及伪造的身份证来赤峰并入住赤峰市红山区“新泰和”宾馆,次日,在该宾馆房间内与佟某某商谈玉石买卖事宜,后佟某某怀疑玉石是假的并报案。侦查人员出警对现场进行搜查时,当场扣押二被告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枚。二被告人欲卖给佟某某的玉石经鉴定均为和田玉摆件、挂件及原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强
检察员:白淼
2020年4月2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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