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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白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住宅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组**号)。2018年7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桦南县**职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2010年12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时许,在桦南县**饭店内,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就餐时与同在此处吃饭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使用啤酒瓶等工具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致李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不用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 

5.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洋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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