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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焦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93********,汉族,中专学历,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住临淄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94********,汉族,中专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于2019年通过QQ号码11484****,与备注名为聊城的QQ好友约定,以450元/克的价格向后者销售毒品50克。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焦某某驾车到济南市长清区,欲按照约定在大舜快捷酒店见面交易。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交易地点附近将步行至此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处查获白色晶体0.24克,被告人焦某某逃离。经检验,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未遂犯,对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分别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山东省济东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个。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查获的冰毒、李某某手机、汽车现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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