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22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后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驾车到靖西市**镇**村**路附近,拦停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并向黄某甲索要300块钱的过路费,但黄某甲拒绝给过路费并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便将黄某甲手机抢走,为泄愤还分别持砍刀和尖刀对黄某甲的车辆进行打砸,导致黄某甲车辆三个轮胎和多处车坡璃受损。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格1078.2元,车辆受损价格为612元。2019年11月26日18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排沙路运来大酒店门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被告人李某某、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等物证、书证;
2.证人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农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农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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