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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5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5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和一名绰号"某某甲" (真名不详,在逃)的男子窜至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岭附近林地内盗伐村民种植的速生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 盗伐林木蓄积2 .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滨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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