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69********,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黄石**光电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巷**号,住黄石市下陆区**路**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公司黄石**公司**,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号,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8日和2020年9月28日先后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和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车辆管理,保管公司燃油卡,公司燃油卡的充值和分配等工作。
2012年期间,李某某在**石化给本单位的主油卡办理副卡之际,在**石化开设账号为10001142000********的副卡(以下简称尾号10的副卡)。随后,李某某利用管理主卡的职权,私自将主卡的资金圈存入该副卡并单独供自己使用。自2012年8月10日到2016年1月18日,李某某通过**石化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曹某某,将该副卡的资金套现共147316.68元。
2016年,李某某因害怕私自占用油卡的事实被单位发现,遂将该副卡挂失,并新办理副卡10001142000******** ( 以下简称尾号38的副卡 ),之后又将新办副卡供自己及前妻黄某某家人私自加油,偶尔给其驾驶的公车加油。从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李某某私自用尾号38的副卡加98号汽油供家人使用,共计16458.82元。
2020年5月8日李某某向**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退还208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李某某任职文件、中国**加油卡对账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曹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7153****;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家属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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