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11月以来,通过在闲聊APP上建一个“公公-1钱1”的三公赌博群,以“微信”“闲聊”“默往”为平台,利用手机APP在互联网招揽赌客,以“**棋牌”手机软件所开设房间的方式提供给赌客进行赌博,用本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付赌资及抽成,从中抽水获利。该闲聊赌博群内共发红包人数202人,发红包总数80772个,发红包总金额6851851元,收红包人数211人,收红包总数80708个,收红包总金额6851209元。李某某在群内发红包总数3503个,发红包总金额298757.3元,收红包7786个,收红包总金额355869元;庞某某在群内发红包总数3110个,发红包总金额263056元,收红包3985个,收红包总金额246972.5元。利用“**棋牌”开设赌场,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共获利785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手机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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