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宿舍**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汉族,小学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苑**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2019年7月2日4时许至11时许,因怀疑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人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麻将馆赌博时作弊,为索回赌资,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该麻将馆老板陈某某及韩某某、房某某、王某某(以上四人均已起诉)及张某某(现在逃),在上述麻将馆内强行非法限制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并对王某某、尹某某殴打。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济宁市任城区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赌资往来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王某某辨认陈某某等辨认笔录;6.手机电子数据等。
(二)开设赌场
2019年6月至9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师某某在陈某某 (已起诉)等人开设的位于山东省济宁任城区**赌场内负责发牌(德州扑克),现查明的非法获利金额为9600元。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师某某在济宁站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不法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梅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3******、18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