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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牛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号,住本市钟某某**新村****单元**。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1997年1月被没收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元;曾因赌博,于1998年1月被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曾因赌博,于1999年9月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00年4月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00年6月被没收赌资人民币九百元,治安拘留七天;曾因赌博,于2001年2月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02年4月被没收赌资人民币四十五元;曾因赌博,于2003年2月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五百一十元;曾因赌博,于2003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四百三十元;曾因赌博,于2004年3月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06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赌资人民币六千四百五十元;曾因赌博,于200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北区**苑**幢**单元**室,住本市钟某某**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7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2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被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苏某某(外号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队**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于2019年12月间,在本市钟某某**街道**村委**村**号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先后3次组织莫某某、胡某某、田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本市钟某某**街道**村委**村**号,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46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在上述地点,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52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在上述地点,组织他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200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莫某某、胡某某、田某某等1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35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本市钟某某**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本市钟某某**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苏某某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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