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路**街**排**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庄**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姜某甲、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等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张某某同西某某、刘某某、姜某乙、姜某某(均另案处理)分乘西某某驾驶的鲁******轿车、姜某乙驾驶的鲁******轿车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鲁******轿车,自山东省微山县留庄镇沿济微路、104国道、滕州城区道路追逐竞驶至山东省滕州市**道界河大桥北侧路段时,相互采取挤靠、碰撞等方式,致鲁******轿车被撞到道路东侧路沟里,鲁******轿车被撞停。经价格认定,鲁******轿车损失价值为11169元,鲁******轿车损失价值为32730元。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姜某甲、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西某某、姜某乙、刘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姜某甲、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甲、张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展
卢洋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姜某甲、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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