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捕前住梁平县**镇**村。因犯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抓获,送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至同年10月17日;同年10月1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送滦平县看守所羁押;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捕前住莲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在办理翁某某买卖枪支案过程中发现,该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
2016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使用“曹家黑白工厂”“福小哆”“请不要打搅我”“周公”“易华招商”等QQ昵称和微信昵称,通过网络向重庆市梁平县居民毕某、四川省资中县居民周某甲、四川省资中县居民周某乙、四川省阆中市居民吴某某、河南省郑州市居民潘某某、四川省成都市居民周某丙、湖南省湘潭市居民龙某、河北省唐山市居民刘某甲等人非法出售瞄准镜、消音器、枪管、过桥、气瓶、恒压阀、枪身、扳机、握把、同心圆、高压阀、排气阀、枪托、击发组、枪座、型材等枪支零配件。毕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刘某甲在购得零配件后,分别组装成完整气枪。经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毕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所组装的气枪系枪支。经核实,李某非法出售的上述枪支及枪支散件合计数量为枪支5支、散件2套零4件。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出售枪支零配件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二、诈骗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使用“曹家黑白工厂”“福小哆”“请不要打搅我”“周公”“易华招商”等QQ昵称和微信昵称,在网络上以向他人出售枪支零配件为名,在收取陕西省米脂县居民王某某、云南省黎族回族自治县居民宗某某、陕西省西安市居民刘某乙、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居民邓某某、江西省赣州市居民刘某丙、广东省深圳市居民余某某、四川省资阳市居民兰某、山东省龙口市居民林某、云南省普洱市居民高某甲、河北省平山县居民樊某某的钱款后,在QQ或微信上将对方删除、拉黑,共骗得上述10名被害人人民币15530元。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无正式工作,生活拮据,在网络上发现贩卖枪支比较挣钱,遂产生贩卖枪支的想法。因害怕贩卖整支枪支被查获,李某某就决定自己制作板球(枪支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为防止被查获,李某某在网上购买大量不记名电话卡、微信号、QQ号及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信息做伪装,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A镇B村租赁房屋,用于专门组装枪支配件。
2019年7月份,李某某雇佣湖南省衡阳市居民高某乙在佛山市**镇开办的**机械加工厂、四川省达州市居民张某在东莞市**镇开办的**四轴加工厂为其制作板球座和卡扣,又通过网络购买其他用于组装板球用的配件,在A镇B村出租屋内组装为板球。之后,李某某利用QQ发布贩卖枪支配件消息,然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进行销售,其通过QQ在网上出售枪支配件25套,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在李某某租住处查获大量组装枪支配件工具及尚未组装的枪支零部件2000余个。经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散件(扳机)101件,均认定为枪支散件。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组装、出售枪支零配件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买卖枪支和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常树
2020年5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