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906号
被告人李权,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4年9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5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权行至安市玉海街道商城西路40号对面路边,爬窗进入被害人林某甲停放于此的牌照为苏MW****的轿车内,窃取被害人林某甲的黄金手串1个、零钱70余元、雨伞1把、外套1件以及红牛饮料1瓶。经估价,被盗黄金手串价值人民币4786元。
2020年5月11日,公安民警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权,并查获被害人林某甲被盗的雨伞1把以及黄金手串上的黑色珠子7颗,于同年5月13日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权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煜
检察官助理:金唯慧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权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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