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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因犯盗窃罪,201936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5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于20195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烈面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岳池县**乡**村(俗地名**坝)**组**号被害人张某某家鸡舍盗走母鸡2只;去至**乡**村**组**号被害人贺某某家采取推门入室方式盗走母鸡2只;去至**乡**村**组**号附**号被害人邓某某家采取撬锁入室方式盗走母鸡6只;去至**乡**村**组**号被害人梅 某某家柴房盗走母鸡1只,公鸡1只。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公鸡1只,母鸡12只,总价值人民币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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