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街**,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街**。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李某在京东商城“彬彬家装拼购店”以5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宝马X5射钉枪,后又在该商城商店购买无缝钢管和瞄准镜及射钉弹、钢珠等物,并将无缝钢管和瞄准镜加装到射钉枪上,后将该射钉枪用于狩猎。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李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涉案射钉枪、射钉弹、钢珠等物已被大方县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射钉弹82颗、射钉弹16颗、钢珠2380颗;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布琼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两册、枪支一支、射钉弹82颗、射钉弹16颗、钢珠2380颗、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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