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24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受“某某”(另案处理)雇佣,明知系假冒伪劣香烟,仍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 驾驶粤A2****号牌小汽车负责接收香烟,在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租用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仓库内,使用电脑、激光打码机等工具为香烟打码、包装,再运送至指定地点交货给客户。查明已销售假烟共价值人民币269011.2元。
2019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斯贤南西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查获假烟及打码设备一批。经鉴定,查获的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共价值人民币74328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粤A2****号牌小汽车1辆、激光打印机1台、手提电脑1台、手机3台、单据3张、假烟4569条;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广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手机号码注册信息及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价格核查回复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卡口视频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鉴于其中价值人民币743280.04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货值金额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的激光打印机1台、手提电脑1台、手机3台、单据3张、假烟4569条,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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