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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其居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甲基苯丙胺冰毒若干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居住处的卧室窗台上查获银色钢制小瓶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瓶、“云烟”盒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5.53克(其中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净重0.28克,在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净重5.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检定证书;5.视听资料:控制下交易录音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8.《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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