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7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管理局基本建设处副处长、“十一五”建设办公室土建处处长、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基建部副部长、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指挥长、**机场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副书记、副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及招标代理承揽、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为曾某某、杨某甲、边某某、乔某某、朱某甲、呙某某、单某某等7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591.6万元(其中150万元未收到)。
一、收受曾某某人民币200万元。
(一)2005年至2006年,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中国民用航空上海至成都航路改造工程重庆管制中心大楼工程项目、重庆二次雷达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实施、验收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曾某某分3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
1、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2、2006年初的一天,在成都市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3、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二)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空管局迁建职工食堂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三)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成都区域管制中心总图工程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四)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空管局培训中心及执勤用房工程概算调整、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五)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昆明新机场空管工程以及工程实施、验收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六)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第四办公区房屋拆除重建工程以及工程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0万元。
(七)2011年至2013年,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老航管楼拆除重建工程和新航站区职工食堂建设工程以及工程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曾某某分3次送给李某人民币40万元。
1、2011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在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2、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0万元。
3、 2013年底的一天,在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八)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新建管制员训练设施工程和地下车库工程以及资金款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双流机场附近的停车场,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九)2014年至2015年,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成都区域管制中心值班宿舍(一、二标段)工程以及工程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曾某某分3次送给李某人民币共计60万元。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0万元。
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30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门口,曾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二、收受杨某甲人民币152万元。
(一)2016年至2018年,李某在杨某甲承揽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空管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二标段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其间,杨某甲允诺送与李某感谢费300万元,李某予以认可。2018年底的一天,杨某甲安排杨某乙在成都市武侯区南都酒店房间内,通过朱某乙送给李某人民币150万元。
(二)2018年6月,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在四川华西医院病房内,杨某甲以探病的名义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
三、收受边某某人民币45万元。
(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空管局职工食堂消防工程以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市紫荆小区路边,边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二)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老航管楼拆除重建消防工程以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市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后的路边,边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三)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安防设施改造项目(一标段)的监控设备采购中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市西航港开发区花天锦地旁的停车场路边,边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5万元。
(四)2018年底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空管工程消防工程以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市科华路和航空港路交接处附近的停车场,边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30万元。
四、收受乔某某人民币24万元。
2015年3月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其承揽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东航站区及第三跑道空管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业务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武侯区翔宇花园小区,乔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4万元。
五、收受朱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为感谢李某在民航西南空管局成都区域管制中心值班宿舍工程周转用房橱柜设备采购等方面提供的帮助,朱某甲通过朱某乙,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分2次送给李某人民币10万元。
六、收受呙某某人民币8万元。
(一)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民航西南空管局迁建职工食堂水电安装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民航西南空管局办公室,呙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
(二)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老航管楼拆除重建水电安装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市玉林小区附近的茶楼,呙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
(三)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新航站区职工食堂建设水电安装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民航西南空管局办公室,呙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
(四)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民航西南地区空管局成都区域管制中心值班宿舍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成都市紫薇东路路边,呙某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
七、收受单某某人民币2.6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李某在民用西南空管局迁建职工食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上提供的帮助,单某某安排余某某在民航西南空管局办公室送给李某人民币2.6万元。
被告人李某被采取留着措施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接受调查期间,其亲属主动代为上缴涉案款44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程项目资料等;证人曾某某、杨某甲、边某某、乔某某、朱某甲、呙某某、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明细;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建议给予李某从宽处罚的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管理局基本建设处副处长、“十一五”建设办公室土建处处长、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基建部副部长、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指挥长、**机场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副书记、副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1.6万元(其中150万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邓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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