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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三”,男,1996年****日出生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景宁畲族自治县**街道****号,现住云和县**街道**小区一出租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云和县浮云街道山水广场**酒吧内见被害人陈某某离开,便以前日与陈某某发生过争执而看其不爽为由,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合意殴打陈某某。后三人跑**酒吧寻找陈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见状紧跟其后,并各自在酒吧门外通道拿取空酒瓶备用。五人在山水广场**附近找到陈某某后,王某甲上前用空酒瓶敲打陈某某头部,李某某随即上前用啤酒瓶敲打陈某某身体部位,王某乙、李某某、雷某某见状,上前对陈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陈某某被打倒在地后,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继续用拳脚对陈某某进行围殴。陈某某头部、背部等部位被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主动至云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王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陈某某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自首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李某某、雷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云公司鉴[2019]43号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门口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某、王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陈某某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各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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