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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文山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文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9月,同案犯苏某甲、朱某某、杨某某(均己判刑)等人经策划组织招募接线人员,通过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随机拨打电话对不特定人行骗。其中同案犯张某甲、曾某丙、黄某甲、付某某、黄某乙、庄某某、曾某丁(均已判刑)为一线拨打电话人员,冒充110工作人员,随机拨打电话寻找目标。同案犯董某某、苏某乙、康某某、曾某丙(均已判刑)为二线人员,冒充承办案件的公安人员,接收一线人员转移过来的电话,继续行骗。同案犯黄某丙、曾某丁(均已判刑)为三线人员冒充司法单位的领导,接收二线转移过来的电话,诱骗被害人、向被害人提供账号。被告人李文山于2012年9月底受同案犯朱某某雇佣,与同案犯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担任该诈骗团伙的“车手”,为诈骗组织取钱,并按取出现金的8%抽成作为佣金。2012年9月25日,一线人员同案犯张某甲,二线人员同案犯董某某,三线人员同案犯黄某丙、曾某丁成功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100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文山伙同同案犯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车手”在漳州市区通过银行ATM机支取该笔诈骗来的钱款,被告人李文山共取款人民币60000元,从中分得抽成人民币4800元。

被告人李文山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朱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文山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李文山、朱某某、张某乙的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山事先与朱某某等人通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文山现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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