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振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2月27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9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振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同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振栢多次在鹤山市**镇、**镇、**镇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783.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3月5日13时许,李振栢来到被害人高某某位于**镇**村委**村**号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美金300元(折合人民币1902.93元),后逃离现场;
(2)3月12日,李振栢来到**镇**村委会**村**队**号,利用剪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
(3)3月14日下午,李振栢来到**镇**村委**村**号,利用剪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盗走足金金珠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1099元),白金项链1条,千足金戒指1个(价值人民币735元),银手镯2个,红色硬盒五叶神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380元),CAOKHOE盒装牛奶2盒(价值人民币5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7400元、港币200元(折合人民币161.22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振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相关的书证材料;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振栢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栢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振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振栢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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